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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借钱家外成家妻子被判为他还债

丈夫赵杰借钱40000元,在外面和女孩王菊同居花销,并生育一子。东窗事发后,赵杰玩起了失踪,债主告上法庭。10月25日,妻子李晨被贾汪区人民法院判令与丈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。

  1990年,赵杰与妻子李晨登记结婚,并育有一子,赵杰是贾汪一单位聘用人员。2006年4月,赵杰与比他小近20岁的王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,赵杰在聊天中告诉王菊,自己是公务员,收入丰厚,双方进行了交往,赵杰经常来徐州看王菊,两人开始了热恋。

  2006年5月23日,赵杰向原告张某借款40000元。后王菊怀孕,赵杰告诉她,自己和妻子已经离婚,并谎称自己在贾汪有熟人,办结婚证就不要王菊去了。赵杰要了王菊一张照片,办了一个假的结婚证。2007年1月,赵杰与王菊在徐州市举行了婚礼并同居,同年3月王菊生育一子,4月份赵杰由于各种原因,玩起了失踪。

  2007年5月11日,债主张某在找不到赵杰,讨要40000元无果的情况下,起诉至法院,要求赵杰、李晨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。法庭庭审中,李晨当庭辩称,赵杰所借款项均用于王菊及其子身上,并未用于家庭开支,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该40000元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该院同时认为,赵杰在未依法解除与李晨的合法婚姻关系之前,又与王菊举行婚礼,并同居生活,其行为违反了我国《婚姻法》的相关规定,李晨可另行主张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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