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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2-15 20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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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应增加“非法持有仿真枪罪”
仿真枪资料
我国目前的仿真枪分为单发式手枪,半自动手枪,全自动气动枪,全自动电动枪,手拉旋转机步枪,一次发射多发子弹的霰弹枪六大类别。仿真枪吸引人的地方就是“仿真”二字,它不但是仿制真枪的外型,从长到短,各式各样;它同样仿制真枪的原理,半自动、全自动、手动、霰弹效果等等
仿真枪泛滥,给社会危害很大。老百姓见枪就怕,对非法持有者却无可奈何。
本人认为刑法增加“非法持有仿真枪罪”,很有必要。请各位发表高见
首先,更新对于枪支概念的理解,将电池击发型仿真枪纳入鉴定范围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,“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,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,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”都应当认定为枪支,那么“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”中的那个“等”字在办案实践中,反而成为了关键。按照传统的解释,显然“动力”仅包括“火药”和“压缩气体”。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,以电池为动力的各种枪支越来越多,威力也越来越大,其杀伤力已不小于以“火药”和“压缩气体”为动力的枪支。如果将这种有枪支之实,而无枪支之名的“仿真枪”排除在枪支范围之外,从而导致专业的鉴定部门不予鉴定,那么势必会诱发一大批“有实无名”的电池击发式枪支堂而皇之地流入社会,而司法机关却不能依靠刑法来予以处罚
其次,严格非法买卖枪支与非法持有枪支的定罪标准。一个人持有一支具有杀伤力的气枪,同样可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,这种危害即使没有发生也将是巨大的隐患。可以考虑将现有司法解释中对于“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”才认定有罪,严格为“一支”就足以认定,以相对较低的刑罚方式将其纳入到刑法范畴之内,从而震慑买卖枪支和持有枪支的人,增大网上贩枪的犯罪成本,真正实现“宽严相济”。
此外,要加大对网络环境的治理,规范快递公司、货运公司的经营行为,坚决堵住仿真枪向大陆地区流入的“暗流”。而要彻底遏制网上枪患,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打掉供货的源头,才能彻底消除“网上贩枪”这个隐患
我国目前的仿真枪分为单发式手枪,半自动手枪,全自动气动枪,全自动电动枪,手拉旋转机步枪,一次发射多发子弹的霰弹枪六大类别。仿真枪吸引人的地方就是“仿真”二字,它不但是仿制真枪的外型,从长到短,各式各样;它同样仿制真枪的原理,半自动、全自动、手动、霰弹效果等等 (本文除于涛、于铮两位检察官外,其余人员均系化名)
[ 本帖最后由 烽火营--图腾 于 2007-12-15 22:07 编辑 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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